化学药:
1.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慎用。
2.本品勿接触眼睛。
3.连续使用不能超过4周,面部、腋下、腹股沟及外阴等皮肤细薄处连续使用不能超过2周。
4.对并发细菌或真菌感染的皮肤病,应向医师咨询。
5.不宜大面积、长期使用。
6.如用药部位出现皮疹、瘙痒、红肿等,应停止用药,洗净,必要时向医师或药师咨询。
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用。
8.儿童必须在成人的监护下使用。
9.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2.皮肤破损者禁用。
3.病毒感染者(如疱疹、水痘)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