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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调人员现场防护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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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指导各地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等现场工作人员的防护,防止工作人员发生感染,同时避免过分防护在群众中造成恐慌,我部组织制定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调人员现场防护指导原则(试行)”,请参照执行。
卫      生      部
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调人员现场防护指导原则(试行)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到医院或其它现场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时应遵循以下防护原则:
  一、一级防护
  (一) 一级防护适用于下列情况
  1、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
  2、对医学观察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
  3、对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以及其它场所进行预防性消毒。
  (二)防护要求为穿戴普通工作衣帽、戴12层—16层棉纱口罩,使用四小时后,消毒更换。
  (三)每次接触后立即洗手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二、二级防护
  (一)二级防护适用于下列情况
  1、在发热门诊、集中收治定点医院污染区或其它发病地点,对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2、疫点或疫区进行终末消毒。
  (二)防护要求为穿普通工作服、外罩一层隔离衣,戴防护帽和符合N95或FFP2标准的防护口罩(离开污染区后更换),以及戴乳胶手套和鞋套,近距离接触病人时戴防护眼镜。
  (三)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洗手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四)离开污染区到半污染区时将全套防护设备交医院灭菌和消毒处理。离开疫点、疫区时将全套防护设备放入密闭污物袋封闭后带回疾控机构灭菌和消毒处理。
  三、三级防护
  (一)适用于采集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咽拭子等标本的工作人员。
  (二)除按二级防护要求外,将口罩、防护眼镜换为全面型呼吸防护器(符合N95或FFP2级标准的滤料)。
  四、其他要求
  (一)现场工作人员要注意呼吸道、口腔、鼻腔粘膜的卫生和保护。
  (二)参加现场工作人员要注意休息,劳逸结合,避免过度劳累。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部、商务部、卫生部关于确保防治“非典”货物运输畅通的紧急通知
发改电字[200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一段时间以来,为加强“非典”防治,一些地方实施了对交通运输工具消毒和有关人员体检等工作,对防止疫情的蔓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协调和规范,在一些地方出现了重复消毒、体检等现象,导致车辆长时间排队,运输周期加长、成本增加等问题,影响了市场供应和“非典”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进一步做好防治“非典”工作,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保证粮食、蔬菜、肉蛋奶等生活必需品和防治“非典”药品等重要货物运输的畅通,对做好防治“非典”工作,保证市场供应和保持社会稳定极为重要。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精神上来,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防治“非典货物运输的畅通。
  二、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任何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置检查站、卡;严禁以防治“非典”为由阻断公路交通;严禁在行政区划交界处实行交通管制;严禁在道路上设置路障,阻碍车辆正常通行;严禁对辖区以外的车辆进行劝返;严禁对车辆强制消毒收费;严禁对人员强制体检收费。
  三、规范车辆消毒和人员体检工作。对运输粮食、蔬菜、肉蛋奶等生活必需品和防治“非典”药品等货物的车辆和人员,必须进行消毒和检查的,由始发地和目的地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运输途中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再对车辆、人员进行检查、消毒,以减少中途滞留,确保运输畅通快捷。
  四、明确职责,保证货畅其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调整警力,合理安排勤务,加大路面巡逻,对运送生活必需品和防治“非典”药品等重要车辆出现的交通事故,要快速出警、快速勘察、快速处理,对发现阻断交通的,要立即疏导,不得延误。各级交通部门要调整运力,合理安排运输工具,确保各项运输任务的完成,并保证绿色通道畅通,对挂有交通部制发的《防非典物资运输特别通行证》的运输车辆免检通行,免收车辆通行费并行驶军车通道。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控,根据市场需求组织货物运输,及时供应,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消毒、体检的工作效率,保证运送防治“非典”货物的重要车辆安全、快速通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查处设卡乱收费和强制消毒收费、强制体检收费行为。
  五、各级计划、价格、公安、交通、商务、卫生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行动,扎实工作,对影响货物运输畅通的事件,要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对拒不纠正,情节恶劣,问题严重的,要提请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公        安      部
交        通      部
商        务      部
卫        生      部
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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