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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出入境口岸防治非典型肺炎消毒工作的紧急通知
(质检办卫函[2003]123号)  收藏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做好出入境口岸公共场所、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以及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办公场所、工作人员的消毒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防治非典型肺炎中采取的消毒措施要严格按照《国际卫生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二、必须使用经卫生部批准或经国家质检总局评审并推荐使用的消毒药品和器械。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国家明令禁止的及不合格的药品和器械。
  三、选择消毒药品时应本着高效、低毒、环保、安全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消毒对象有针对性选择药械,采用合理的施药方式。尽量选择刺激性小、腐蚀性弱的药品,以保证处理对象及操作者的安全和健康,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环境的污染。选择消毒器械时尽量选用超低容量喷雾器,以达到较好的消毒效果。
  四、加强对消毒药品器械的管理。严格采购、储存、运输和使用制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健全消毒药械的使用原则、操作规程。
  五、在消毒过程中,现场操作人员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和其他操作规程,正确选择和使用消毒药械,严格掌握用药原则、用药方式和消毒药品剂量(浓度)。不得随意扩大消毒药械的使用范围,不得随意增减用量,为保证消毒效果稳定有效,必要时对常用消毒药做消毒药效评价。
  六、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消毒工作的安全。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消毒工作中,要配备齐全实用的应急救护器材、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卫生检疫现场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知识培训及个人防护工作,建立健全消毒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消毒工作中要明确岗位,责任到人,杜绝灼伤、中毒、燃烧、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消毒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卫发电[2003]50号)、《关于加强预防非典型肺炎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卫机发19号)和民航总局适航司、飞标司《关于加强航空器客舱和航站楼等区域卫生消毒工作的通知》(民航机号813)精神,在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同样适用于检验检疫系统出入境口岸的消毒工作。各检验检疫机构在消毒药械的选购、使用、贮存、运输以及生产分装时,除执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外,可结合卫生部办公厅的通知精神一并执行。
  附件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消毒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略)
  附件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非典型肺炎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略)
  附件3:关于加强航空器客舱和航站楼等区域卫生消毒工作的通知(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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