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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科技部、环保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用汽车生产和使用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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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经委)、卫生厅(局)、科技厅(科委、科技局)、环保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防治非典的专用救护车、医疗废物转运车和消毒车等车辆的需求量增加。为有效保护驾驶员和医务人员的安全,防止非典传染及污染环境,规范防治非典专用汽车的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治非典专用汽车的生产
  生产用于防治非典专用汽车等车辆必须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确认的企业。产品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专用汽车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同时必须满足防治非典工作的特殊需要,具体规定是:
  (一)救护车
  1.驾驶室与医疗室要严格空气隔离。
  2.车厢(包括驾驶室与医疗室)的所有内饰材料表面应平滑,具备抗菌、阻燃、耐腐蚀、易清洗消毒、防水的功能。
  3.医疗室要保持密闭并在其下部安装具有高效空气过滤消毒的排风装置。两侧或后部应安装可紧密闭合的车窗。
  4.安装紫外线消毒灯和密封的污物存放器。
  5.安装完备的氧气供应装置,其容量不少于20升(常温常压)。
  6.与驾驶室及外界的通讯设备。
  7.医疗室的冷气和暖风设施应独立控制。
  8.监护救护车要为安装有关医疗设备设计固定装置,增加车载电瓶容量,安装足够数量的多用途电源插座,满足车装设备的供电要求。
  (二)医疗废物转运车
  1.采用厢式运输,有医疗废物转运标识,驾驶室与医疗废物厢体空气要严格隔离。
  2.厢体坚固并具有密闭、保温、防渗性能。所有内表面及内部转角应平滑,并具备抗菌、阻燃、耐腐蚀、易清洗消毒、防水功能。
  3.厢体应便于医疗废物专用容器的装运和固定。在收集、转运过程中,应确保厢门关闭。
  4.长时间运输时,温度应控制在所运送医疗废物要求的温度范围之内。
  (三)消毒车
  1.车辆应具备抗菌、阻燃、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功能。
  2.司乘人员应与消毒器具等车载设备及随行设备分隔。
  3.随行设备应设计固定装置。
  4.安装车载通讯设备。
  二、防治非典专用汽车的使用要求
  医疗卫生单位使用防治非典专用汽车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卫机发9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发电43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消毒、隔离、防护工作,专车要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规定是:
  (一)救护车
  1.配备经过非典相关专业知识培训的专门医务人员和司机。
  2.必备的车载医疗设备:
  (1)紫外线消毒灯、氧气供应设备、自动无创呼吸机、吸引器、心电监护仪、便携式血氧饱和度仪。
  (2)其他车载医疗设备根据实际需求配备。
  (二)医疗废物转运车
  1.驾驶操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应当穿戴专用卫生安全防护服和用具。
  2.收集医疗废物的塑料袋或容器应当装入防渗漏的专用周转塑料桶(箱)后,再装入车内。
  3.必备的车载设备和随行设备:
  (1)车上应有单独的位置放置防护用品、清洁用具和手动压力喷雾器。
  (2)通讯联系设施。
  (三)消毒车
  必备的车载设备和随行设备:
  1.500~1000W汽油发动机一台。
  2.四套防护用品(装箱,包括帽子、口罩、手套、防护镜,隔离服、胶鞋、鞋套、污物装置等)。
  请各地生产和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请各地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卫        生      部
科        技      部
环    保    总    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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