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
医药网·政策法规
会员注册 免责声明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政策法规首页
政策法规网> 正文
  
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
 收藏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治原则,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与原则
  (一)任务与目标
  通过本工作方案的实施,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相关机构的组织协调,完善监测信息报告,强化预警预测,提高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疫情传播,降低病死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原则
  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主;中西医结合、优势互补;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平战结合,应急为主;强化培训,演练为主;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二、病例诊断与疫情报告
  (一)病例诊断及报告
  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及所在医疗机构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临床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及所在医疗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疑似病例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程序进行报告。
  (二)首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判定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成立由临床呼吸道疾病、传染病、流行病等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组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专家组。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省内首例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的报告,应于12小时内派出省专家组进行判定;卫生部接到各省首例临床诊断病例的报告,应于24小时内派出国家级专家组进行判定。
  三、预防与控制
  (一)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在疫情发展不同阶段,通过对社会公众心理变化及关键信息的分析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及时组织相应的科普宣传。鼓励群众自觉报告疾病和举报疫情以及防治工作中存在问题。建立完善“95120\"信息服务、信息收集分析工作。
  (二)病例与密切接触者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后,应立即按卫生部下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判定、追踪调查密切接触者。
  医疗机构要协助开展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三)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地区的防治工作
  1.加强医务人员防护、防止医院交叉感染发生
  各级医院要对照卫生部颁布的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有关工作规范,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汲取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和隐患,建立和完善发热病人就诊工作流程。采取以严格的传染源隔离、病区消毒、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为主导的预防院内交叉感染的综合性措施,杜绝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源性感染。
  2.加强学校防治工作
  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坚持晨检制度。一旦发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的病人异常增加时,要及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织力量调查处理。
  3.加强京津沪穗等流动人口多的城市的防治工作
  流动人口多的地区,要重点做好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较大规模流行的准备工作,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通过流动人口扩散。
  各地要注意改善农民工的住宿条件,加强健康教育,提供便利,使农民工有病及时就医。
  4.加强农村地区传染病防治工作
  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以县级医院、乡卫生院和村卫生所为依托,以村为基础的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疫情监测报告体系。农村地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控制的重点是疫情监测和报告、预防医院院内感染。
  重点加强农村地区健康教育,加强对外来人员(包括外出返乡的农民工、学生、经商等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员等)的管理和监测,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分散接诊、安全转运、分类隔离、集中救治、加强防护,真正做到早隔离、早治疗,尽最大可能降低病死率,防范医务人员感染。
  具体参照《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试行)》
  (五)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隔离、密切接触者管理
  各地指定具备呼吸道传染病急救和隔离条件的医院,就地集中隔离治疗病人。对所有疑似病人要立即送指定医院或病区隔离治疗。疑似病例与临床诊断病例应分开隔离。
  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要进行医学观察2周,一般采取居家医学观察,必要时集中观察。
  (六)疫点消毒处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对疫点(包括患者住所、工作场所等)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工作参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消毒技术》执行。
  (七)交通卫生检疫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由有关部门根据疫情情况依法进行。
  四、医疗救治
  (一)病人的诊治
  1.医院门(急)诊做好预检工作。发生非典疫情地区的医院(范围由2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要在门(急)诊区域前设立体温测量站,对每位就诊病人进行体温监测,引导发热病人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初诊为呼吸系统疾病引起发热的病人,要转至隔离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原发热门诊)处理。
  医院预检分诊点要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的、经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传染病知识培训的高年资内科医师,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
  2.指定医院继续保留隔离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原发热门诊)。接受到本院就诊和其他医疗机构转诊的呼吸系统发热病人。
  3.指定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设立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
  (二)病人转运与转诊
  在预检分诊点发现的呼吸系统发热病人由接诊医院或急救中心转运至发热门(急)诊就诊。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务人员要穿戴隔离衣、手套和符合医用标准的口罩。
  对疑似病人和临床诊断病人转运工作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执行。
  (三)加强医院感染控制。医院要加强门(急)诊的通风;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等要求,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在门(急)诊配备洗手设备和必要的手消毒剂,医护人员接触病人前后均应洗手。
  (四)非典病例报告管理。医院要指定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并加大对门(急)诊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热门(急)诊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主管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要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医院感染控制部门要做好消毒防护工作,防止医院内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转运至定点医院治疗。
  (五)设立救治专家组。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整充实救治专家组。专家组主要由呼吸科、传染病科、重症监护科、医院感染科、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五、预警与应急
  (一)事件的分级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生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一般事件、重大事件和特大事件。
  一般事件是指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重大事件是指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市(地);
  特大事件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份,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卫生部组织专家评估委员会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评估,判定疫情的预警级别,并根据疫情控制情况,及时调整级别。
  (二)应急反应
  1.一般事件反应
  (1)发生地卫生部门应急反应
  ①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当地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控制。
  ②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和医学观察,以及疫点的消毒等;
  ③医疗机构要做好病人的治疗、发热门诊的接诊、医院内感染的控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行病学调查和样品采集工作等;
  ④卫生监督机构督促检查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2)发生地省级卫生部门的应急反应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后,立即组派临床和流行病学专家,对报告的病例进行判定,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卫生部进行报告;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机构协助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地进行疫情处理。同时向全省卫生部门发出通报,要求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即日起进入应急状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实行零报告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监督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启动应急基金和储备的物资。
  (3)卫生部应急反应
  ①卫生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②对全国首例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应组织临床和流行病学家到现场进一步判定。
  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疫情通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即日起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监测,监督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
  ④组织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有关医疗机构到各省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
  (4)未发生疫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应急反应
  ①24小时值班制;
  ②加强监测,实行零报告制度,监督检查各级医疗卫生部门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2.重大事件的应急反应
  (1)发生地省级卫生部门的应急反应
  除做好一般应急反应所规定的工作外,还应组织多学科专家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评估,对需多部门参与疫情处理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议有关部门协助参与疫情处理。必要时,提请启动省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处理预案。
  (2)卫生部应急反应
  ①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根据事态发展,建议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于应急准备状态,必要时,提请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或参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处理,并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②组织国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督察与指导,直接参与疫情调查和处理。
  ③向未发生疫情的省份及时通报情况,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本省内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防范。
  3.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卫生部应急反应
  ①调集全国的医疗卫生资源参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控制。
  ②发布、通报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
  ③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2)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省疫情实际情况及防治工作需要,向省级人民政府提请启动省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的建议,并在各省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做好本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防治工作。
  (三)11月1日起,全国各省卫生系统实行疫情监测“零报告”、“日报告”制度,24小时值班。
  六、保障措施与应急准备
  (一)制定工作方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经验和教训,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分析疫情趋势,充分论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预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8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卫生部。
  (二)组织保障
  1. 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与定点医院的设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合理布局的基础上,按照《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有关规定,指定部分综合力量较强的医院继续保留或设立隔离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原发热门诊)。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设立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指定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
  2.物资贮备
  各地要在10月底前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建设、改造和完善发热门诊和定点医院。补充必要的诊治设备,储备充足的治疗药品、防护设备、消毒器械和药品、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采样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试剂、通讯网络设备。
  3.组织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信息管理等工作。下设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指导组(临床、流行病、检验、消毒),负责临床救治、预防控制、监测报告、分析预警、健康教育等工作的技术指导。各医院设立救治专业队伍,负责病例的诊断治疗。省、地市两级要在10月底之前按照卫生部《关于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意见》的要求,组建非典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国家、省、地、县要在9月底之前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完善信息报告网络。
  (三)技术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今年10月15日前,完成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的应急培训工作。
  主要培训内容为《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以及其它非典防治规范性文件、非典防治基本知识、诊断标准和治疗原则、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隔离病区设置及操作规范、隔离防护措施和规范、实验室安全操作规范、实验室样品采集与保管规范等。
  (四)现场模拟演练
  各省要于9月30日之前组织开展紧急疫情应急模拟演练,演练形式包括分部门的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模拟演练要重点检验统一的指挥系统、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和应急救治系统的应急处理能力。
  卫生行政部门模拟演练内容重点为统一指挥、调度和协调机制以及应急反应能力、发热门诊和定点医院设置和管理;医疗机构模拟演练内容重点为疑似病人的接诊、诊断与治疗的知识和技能,专家组对疑难病人的会诊、初步流调资料的采集、疫情报告、病人转运和隔离、个人防护和隔离病房操作规范、隔离病房消毒和管理、医疗废物处理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模拟演练内容为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与管理、重点场所消毒、个人防护等。
  七、监督与管理检查
  (一) 组织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属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一把手负总责、负全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按照本方案要求并结合当地防治工作实际,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在组织管理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形成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强大合力。对防治措施不力、出现明显疏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二)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加大传染病防治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强消毒产品、医疗防护用品的质量抽检工作,强化消毒产品的消毒效果监测。
  10月份,卫生部组织各省交叉检查,重点检查准备情况和组织演练。卫生部党组成员要到重点地区督导工作。
  督导检查重点包括:组织指挥体系、应急队伍建设、信息监测网络、医疗救治网络建立运行情况和物资贮备情况。
卫      生     部
二○○三年九月二日
收藏     

 
站内支持:  招商综合版 - 招商搜索 - 分类招商 - 关于公司 - 服务项目 - 媒体报道 - 意见反馈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兄弟站点:  全球化工网 - 中国化工网 - 中国纺织网 - 服装网 - 纺织搜索化工搜索 医药招商 - 生意宝 - 国贸通

©
医药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