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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荐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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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各地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及时控制疫情,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今年上半年非典防治期间,卫生部在总结广东、北京等地诊疗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医学专家意见,曾经先后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的通知》(卫机发8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的通知》(卫发电[2003]40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
  在全国非典防治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后,为巩固非典防治成果,进一步科学、规范地做好今后非典救治工作,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委托中华医学会和中华中医药学会等学术团体,组织有关专家认真总结国内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非典防治经验,并综合最新研究进展,对两个《通知》进行认真修订,形成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现推荐给你们,以指导各地非典救治工作。
卫     生     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三年月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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