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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预防控制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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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预防控制工作,我部组织专家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在总结防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和修订了SARS疫情处理的有关技术方案(共有6个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我部下发的有关文件中,内容与本方案不一致,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SARS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
     2、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3、SARS防治消毒技术指导原则
     4、预防SARS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指导原则
     5、农村地区SARS防治指导原则
     6、SARS健康教育指导原则
卫       生      部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1

SARS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

  一、目的
  流行病学调查是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关键措施和重要工作环节。做好SARS流行病学调查对于指导疫情的预防和控制至关重要,其主要目的是:
  1.核实诊断,查找传染源和传播途径;
  2.确定和追踪密切接触者及一般接触者,进行分类管理,防止疾病的进一步传播。
  3.掌握疫情波及范围和影响因素,为疫情的处理提供依据;
  4.为进一步阐明疾病自然史、流行病学特征及规律提供研究线索。
  二、工作内容
  1.病例的个案调查
  2.接触者追踪
  3.资料管理和利用
  三、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病例的个案调查
  1.医院所在地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SARS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后,应于最短时间内派出流调人员对报告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原则上每例病人至少由2名专业人员共同完成调查。
  2.对病例进行个案调查时,尽可能由病人自己回答调查者所提的问题,对于不详或有可疑的地方可通过病人家属或医生等其他知情者补充或核实。如病人病情较重或死亡,无法直接调查时,应通过其亲友、同事或其他知情人了解情况,完成调查。
  3.按照SARS病例个案调查表(附表1)进行个案调查,个案调查基本内容:病人的基本情况、临床表现、临床实验室检测结果,以及患者发病前后的活动情况和与其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情况。调查表填写要完整,字迹要清晰。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SARS病例的订正报告或转归报告时,应及时做好随访和相关信息的补充调查,进一步完善个案调查表。
  对病人进行随访时,要注意了解病人健康恢复情况。
  (二)追踪接触者
  1.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根据个案调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确定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及时开展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和管理。调查内容详见“SARS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附表2)。
  2.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
  在个案调查的基础上,及时做好接触者信息的通报,按照《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接触者实施管理。
  (三)流调注意事项
  1.流调人员应按照有关SARS防护指南的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2.流调人员调查时应注意发现病人隔离管理和消毒、防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四)资料的管理和利用
  1.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实行计算机个案化管理,调查表的数据库要逐级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的质量控制和分析利用,并及时向上级疾控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分析结果,以指导疫情控制工作。
  3.流行病学调查原始资料和汇总分析结果以及调查报告均要及时整理归档。
附件2

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在一定的条件下,SARS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其密切接触者具有较高的感染机会。密切接触者,因暴露于SARS病人(密切接触),导致其感染SARS的可能性较大。密切接触是指治疗或护理、探视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与病人共同生活;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接触病人的呼吸道分泌物或体液和/或排泄物(如粪便)等。
  为了更好地判定和处理SARS的密切接触者,及时、科学地针对其采取措施,特制订本原则。
  一、判定标准
  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SARS病人在潜伏期具有传染性,故在判定密切接触者、分析其感染发病的可能性时,要综合考虑接触时病人发病与否及症状情况、与病人接触方式、接触时采取的防护措施、接触时间长短等,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接触者的调查和判定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
  (一)密切接触者
  1.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的密切接触者
  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曾与症状期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有过近距离接触的下列人员:
  (1)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共同居住的人员;
  (2)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在一个教室内上课的教师和学生;
  (3)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在同一工作场所(如办公室、车间、班组等)的人员;
  (4)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密闭环境下共餐的人员;
  (5)护送病人或疑似病人去医疗机构就诊或者探视过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亲属、朋友、同事或司机;
  (6)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接触过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医护人员;
  (7)若电梯工为病人或疑似病人,在病人发病后至离开前乘坐过该电梯的所有人员;
  (8)其他已知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9)曾在室内直接为病人或疑似病人在发病期间提供过服务的餐饮、娱乐等行业的服务员;
  (10)由现场流调人员根据调查情况确定的其他密切接触者。
  2.交通工具上的密切接触者判定
  1)飞机
  (1)一般情况下,民用航空器舱内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座位的同排和前后各三排座位的全部旅客以及在上述区域内提供客舱服务的乘务员。
  (2)乘坐未配备高效微粒过滤装置的民用航空器,舱内所有人员。
  (3)其他已知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2)铁路旅客列车
  (1)乘坐全封闭空调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所在硬座、硬卧车厢或软卧同包厢的全部乘客和乘务人员。
  (2)乘坐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病人、疑似病人同间软卧包厢内,或同节硬座(硬卧)车厢内同格及前后邻格的旅客,以及为该区域服务的乘务人员。
  (3)其他已知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3)汽车
  (1)乘坐全密封空调客车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乘一辆汽车的所有人员。
  (2)乘坐通风的普通客车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车前后3排座位的乘客和驾乘人员。
  (3)其他已知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4)轮船
  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一舱室内的全部人员和为该舱室提供服务的乘务人员。病人在乘船期间就餐和其他活动时的接触者。
  由现场流调人员根据调查情况确定的其他密切接触者。
  如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接触期间,病人有高热、打喷嚏、咳嗽、呕吐等剧烈症状,不论时间长短,均应作为密切接触者。
  (二)一般接触者
  1.在病人发病前三天内,与其有(一)1所列情况的人员。
  2.民用航空器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人员。
  3.乘坐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乘客。
  4.乘坐通风的普通客车,同一车上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余人员。
  5.乘坐轮船时,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6.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其他曾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短暂接触的人员。
  二、处理原则
  (一)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密切接触者应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1.告知SARS的临床特点、传播途径等。
  2.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曾接触SARS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可居家隔离观察,无法居家隔离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可安排集中隔离观察。
  3.交通工具中的密切接触者,离开交通工具后,应对其进行隔离观察。具体隔离地点由交通工具到达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安排集中隔离观察或居家隔离观察。
  4.居家隔离者不得外出并要注意家人的防护,集中隔离地点接受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应单独隔离。
  5.隔离观察14天(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隔离观察期间应采取如下措施:
  (1)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人员每日对隔离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访视或电话联系并给予健康教育和指导;
  (2)应每天早晚各测试体温1次,了解其身体健康状况。
  (3)对年老体弱多病者及婴幼儿除按规定测体温外,应注意有无其他病征,以免其在隔离期间发生意外。
  (二)病人一般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一般接触者可以照常工作、学习,但要采取如下措施:
  1、对交通工具中的一般接触者,留验站人员应登记所有有关信息,并通报旅行者目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应向旅行者讲明情况,告知其回到家中或住地后,应及时与当地疾病控制机构联系,由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指定的社区医务人员对其实施2周的观察。在观察期间,旅行者应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每天早晚各测量体温1次,并向指定的社区医务人员或责任人报告,指定的社区医务人员或责任人应每天主动与他们取得联系,并给予必要的健康教育和指导。
  2、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的一般接触者,应在接触后的14天内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医务人员应每天主动与他们取得联系,并给予必要的健康教育和指导。
  3、潜伏期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潜伏期接触者(曾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在发病前1-3天有过密切接触或一般接触的人员)原则上不隔离,可以正常工作、学习,但必须每天测量一次体温,并与社区医务人员或责任人联系,主动报告是否发热,直到最后一次接触后14天为止。
  所有的接触者,在观察期间内,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通知当地负责转运的医疗机构,由其尽快运送到当地的发烧门诊就诊。若发生其他疾病,可与负责医学观察的医务人员联系,安排就诊。负责医学观察的医务人员应事先通知接触者准备前往就诊的医疗机构,做好适当防护。
  一旦病人排除SARS,则其接触者管理也相应解除。
附件3

SARS防治消毒技术指导原则

  一、疫点消毒方案
  (一)消毒原则
  1.目的 对于病原体抵抗力低,主要近距离飞沫传播的传染病,消毒对于切断传播途径的意义有限。但由于本病传播途径尚未完全清楚,且在家庭和医院有显著聚集现象,对空气及有关物品及时进行消毒处理是必要的,特别是必须做好疫点的消毒处理,尤其是终末消毒。疫点消毒的目的是杀灭疫点内的病原体,切断传播途径,以防止其感染人群。
  2.对消毒人员的要求 终末消毒必须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指导下,由掌握有关消毒知识的人员及时进行消毒处理,原则上直接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消毒人员进行终末消毒。在医院,对传染病病人的终末消毒由医院或病区安排专人进行。消毒人员开展消毒前应接受培训,合格后上岗。终末消毒进行得越及时、越彻底,防疫效果就越好。
  3.消毒范围与对象 疫点终末消毒的范围和对象应由流行病学医师根据有关指征确定。应包括被传染源排出的病原体污染的物品和环境,患者尸体等。
  4.消毒时机 终末消毒有较强的时效性,为保证消毒效果,接到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后,城市应在6 小时内,农村应在12小时内采取消毒措施。对于通风良好的场所,如果间隔时间较长,可以不进行空气消毒。
  5.消毒方法的选择 进行疫点消毒时应首选物理消毒的方法,采用化学消毒的方法时,要注意选择合格的消毒剂。我国采取的是消毒剂审批管理制度(卫生部)。在选购时,首先应检查其使用说明书和标签上是否有卫生部的批准文号,然后看其是否在有效期内。并按说明书的内容,根据不同的消毒对象选择适宜的消毒剂。消毒剂的使用剂量应以使用说明书为准。
  (二)非典型肺炎的终末消毒程序
  1.在出发前,应检查所需消毒用具、消毒剂和防护用品,做好准备工作。
  2.消毒人员到达疫点,首先查对门牌号和病人姓名,并向有关人员说明来意,做好防疫知识宣传,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消毒区域内。
  3.对脱掉的外衣应放在自带的布袋中(不要放在污染或可能受到污染的地方)。穿工作衣、隔离服、胶鞋(或鞋套),戴上N95口罩、帽子、防护眼镜、一次性乳胶手套等。
  4.仔细了解病人患病前和患病期间居住的房间、活动场所,用过的物品、家具,吐泻物、污染物倾倒或存放地点,以及污水排放处等,据此确定消毒范围和消毒对象。根据消毒对象及其污染情况,选择适宜的消毒方法。
  5.进入疫点时,应先用喷雾消毒的方法在地面消毒出一条1.5米左右宽的通道,供消毒前的测量、采样和其他处理用。
  6.测算房屋、家具及地面需消毒的面积和体积。
  7.必要时,由检验人员对不同消毒对象进行消毒前采样。
  8.消毒前应关闭门窗,将未被污染的贵重衣物、饮食类物品、名贵字画及陈列物品收藏好。
  9.对室内空气和物体表面进行消毒。
  10.只进行物体表面消毒时,应按照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方法,依次进行喷雾消毒。喷雾消毒可用0.2%~0.5% 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为1000mg/L~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泥土墙吸液量为150ml/平方米~300ml/平方米,水泥墙、木板墙、石灰墙为100ml/平方米。对上述各种墙壁的喷洒消毒剂溶液不宜超过其吸液量。地面消毒先由外向内喷雾一次,喷药量为200ml/平方米~300ml/平方米,待室内消毒完毕后,再由内向外重复喷雾一次。以上消毒处理,作用时间应不少于60分钟。
  11.病人用过的餐(饮)具、污染的衣物若不能集中在消毒站消毒时,可在疫点进行煮沸消毒或浸泡消毒。作浸泡消毒时,必须使消毒液浸透被消毒物品,可用有效氯为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对污染重、经济价值不大的物品和废弃物,在征得病家同意后焚烧。
  12.室内消毒后,若可能存在污染,对厕所、垃圾、下水道口、自来水龙头、缸水和井水等进行消毒。
  13.疫点消毒工作完毕,对消毒人员穿着的工作服、胶靴等进行喷洒消毒后脱下。将衣物污染面向内卷在一起,放在布袋中带回消毒。所用消毒工具表面用消毒剂进行擦洗消毒。
  14.必要时,到达规定的消毒作用时间后,由检验人员对不同消毒对象进行消毒后采样。
  15.填写疫点终末消毒工作记录。
  16.离开病家前,嘱让病家在达到消毒作用时间后开窗通风,擦拭打扫。
  消毒人员应遵守下列注意事项。
  (1)出发前,要检查应携带的消毒工具是否齐全无故障,消毒剂是否足够。
  (2)应主动取得病家合作和相关人员的配合。应尽量采用物理法消毒。在用化学法消毒时应尽量选择对相应致病微生物杀灭作用良好,对人、畜安全,对物品损害轻微,对环境影响小的消毒剂。
  (3)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注意个人防护,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消毒制度,以防受到感染。具体参照《医务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护指导原则》
  (4)消毒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出消毒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消毒区内。
  (5)消毒应有条不紊,突出重点。凡应消毒的物品,不得遗漏。严格区分已消毒和未消毒的物品,勿使已消毒的物品被再次污染。
  (6)携回的污染衣物应立即分类作最终消毒。
  (7)清点所消耗的药品器材,加以整修、补充。
  (8)填好的消毒记录应及时上报。
  (三)对各种污染对象,可以按下列方法进行消毒:
  1.地面、墙壁、门窗:同一(二)10。
  2.空气:房屋经密闭后,每立方米用15%过氧乙酸溶液7毫升(即每立方米用纯过氧乙酸1克),使用过氧乙酸熏蒸器进行消毒,也可放置瓷或玻璃器皿中,底部用装有适量酒精的酒精灯加热蒸发,薰蒸2 小时,即可开门窗通风。熏蒸消毒时要注意防火,还要注意过氧乙酸有较强的腐蚀性。对于体积较大的房屋,密闭后应用2%过氧乙酸溶液按每立方米8毫升的量进行气溶胶喷雾消毒,作用1小时后即可开门窗通风。应确保公共场所的空调系统安全,防止爆发流行。
  3.衣服、被褥、书报、纸张:耐热、耐湿的纺织品可煮沸消毒30分钟,或用流通蒸汽消毒30 分钟,或用有效氯为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不耐热的毛衣、毛毯、被褥、化纤尼龙制品和书报、纸张等,可采取过氧乙酸薰蒸消毒。薰蒸消毒时,将欲消毒衣物悬挂室内(勿堆集一处),密闭门窗,糊好缝隙,每立方米用15% 过氧乙酸7ml(1g/立方米),放置瓷或玻璃容器中,加热薰蒸1小时~2小时。或将被消毒物品置环氧乙烷消毒柜中,在温度为54℃,相对湿度为80%条件下,用环氧乙烷气体(800mg/L)消毒4小时~6小时;或用高压灭菌蒸汽进行消毒。
  4.病人排泄物和呕吐物:对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要及时消毒处理。每病床须设置加盖容器,装足量1500mg/L~2500mg/L有效氯溶液,用作排泄物、分泌物的随时消毒。将排泄物、分泌物直接放入消毒液中,作用时间为30~60分钟。消毒后可直接倒入病房卫生间。
  5.餐(饮)具:首选煮沸消毒15 分钟~30 分钟,或流通蒸汽消毒30分钟。也可用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为250mg/L~5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
  6.食物:瓜果、蔬菜类可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10分钟,或用12毫克/升臭氧水冲洗60分钟~90分钟。病人的剩余饭菜不可再食用,煮沸30分钟,或用20%漂白粉乳剂、有效氯为5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消毒2 小时后处理。也可焚烧处理。
  7.家用物品、家俱:可用0.3%~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为1000mg/L~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浸泡、喷洒或擦洗消毒。
  8.手与皮肤:用0.5%碘伏溶液(含有效碘5000mg/L)或0.5%氯己定醇溶液涂擦,作用1 分钟~3分钟。也可用75%乙醇或0.1%苯扎溴铵溶液浸泡1分钟~3分钟。必要时,用0.2%过氧乙酸溶液浸泡,或用0.2% 过氧乙酸棉球、纱布块擦拭。
  9.病人尸体:对病人的尸体用0.5% 过氧乙酸溶液浸湿的布单严密包裹后尽快火化。
  10.运输工具:车、船内空间,可用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为1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至表面湿润,作用60 分钟。密封空间,可用过氧乙酸溶液薰蒸消毒,每立方米用15% 过氧乙酸7 毫升(1克/米3),还可用2%过氧乙酸进行气溶胶喷雾,用量为8毫升/米3,作用60分钟。
  11.垃圾:可燃物质尽量焚烧,也可喷洒10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作用60分钟以上。消毒后深埋。
  12.疫点内的生活污水,应尽量集中在缸、桶中进行消毒。每10 升污水加入有效氯为10000毫升/升的含氯消毒溶液10毫升,或加漂白粉4克。混匀后作用1.5小时~2小时,余氯为4mg/L~6 mg/L时即可排放。
  为方便工作,将各种污染对象常用消毒方法、消毒剂量等列于下表,现场消毒时可参照进行。
  二、公共场所的消毒方案
  (一)消毒原则 公共场所的预防性措施应以清洁为主,消毒的意义有限。
  非SARS流行区的公共场所是安全的,平时注意加强通风,保持好环境卫生,不需专门针对SARS开展消毒工作,按已有法规即可。
  SARS流行区的公共场所除加强通风,保持好环境卫生外需对重点部位以及人员活动频繁的室内地面消毒。
  附表:污染场所、污染物品的消毒处理方法与剂量(略)
  对特定场所,在特定时间可以进行全方位消毒。也可根据疫情警报的等级采取对应的的消毒处理。
  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应首选物理消毒的方法,无法使用物理方法的,可采用化学的方法。如进行空气消毒,应选择连续的物理消毒方法。
  (二)消毒对象 公共场所是指除公共交通工具以外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所有场所,包括餐馆、饭店;商务楼、商场;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洗浴、理发、美容场所;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
  1.需要日常消毒的场所和物品
  宾馆、饭店的床单、被罩、浴巾、毛巾;卫生间的马桶、浴缸;厨房餐厅的餐饮具、厨具;服务人员的手等以及《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需要消毒的物品。对于大型公共设施如宾馆、商场、超市、影剧院和会议中心等应保证空调系统的供风安全。
  2.需要日常清洁的场所和物品所有水平的物体表面,例如地板、电梯间、柜台、桌子、椅子、每天至少使用清洗剂和热水清洁一次。
  3.不需要针对SARS消毒的场所和物品
  空气、墙面、下水道、书本、试卷。
  (三)消毒方法
  对物体表面进行消毒时,可选用清洗、擦拭、喷雾和浸泡的方法。一般选择含氯消毒剂,浓度为500毫克/升~1000毫克/升,作用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
  对食饮具可用流通蒸汽消毒20min(温度为100℃);煮沸消毒15-30分钟;使用远红外线消毒碗柜,温度达到125℃,维持15分钟,消毒后温度应降至40℃以下方可使用。对不具备热力消毒的单位或不能使用热力消毒的食饮具可采用化学消毒法。如用有效氯含量为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min。消毒后清水冲洗、空干保存备用。
  衣服和被褥应勤洗、勤晒,消毒可用加热的方法,也可用除菌消毒洗衣粉和洗涤剂清洗衣物。
  卫生间、厨房和居住的房间要经常打扫,卫生洁具可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
  如确定公共场所为非典型肺炎的疫点,应按照疫点消毒的方法进行消毒处理。
  三、交通工具的消毒方案
  (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日常性消毒措施
  1.空气的消毒与通风 对飞机、火车和地铁的空调车厢到港或到站后,应打开所有舱、车门进行通风换气,必要时,可使用大型电风扇吹风以加大换气量。对公共汽车、出租车应随时开窗通风。
  2.机舱或车厢内设施的消毒 对桌、椅、门把手、厕所的马桶、洗手池等可用有效氯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喷雾、擦拭(机舱内仅允许使用此法),消毒作用20-30min。达到作用时间后应用清水擦拭,再用清洁的干布擦干,以去除残留的消毒剂。
  3.食饮具的消毒 食饮具的消毒首选物理消毒方法。如,流通蒸汽消毒20min(温度为100℃);煮沸消毒15 min-30min;亦可选用化学消毒方法:对不具备热力消毒的单位或不能使用热力消毒的食饮具可采用化学消毒法,如用有效氯含量为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min。消毒后清水冲洗、空干保存备用。
  4.手的消毒 卫生间内应备有洗手消毒剂,以供乘客随时使用。卫生手消毒可采用有效碘含量为0.3~0.5% 碘伏消毒液、含70%乙醇和0.5%醋酸氯己定复配的手消毒液、75%乙醇溶液或70%异丙醇溶液(后三种消毒剂飞机上是否可用待定)擦拭手部1~3分钟,防止手造成的交叉感染。
  (二)在行进过程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现病例时的消毒处理措施在飞机、火车等行进过程中发现疑似病人时,应迅速采取相对隔离措施,将病人转移到机舱或车箱内循环风的下风口处,其他乘客应距其3排座椅的距离。疑似病人、乘务人员和乘客应立即带上口罩。
  1.疑似病人排泄物和分泌物的消毒 疑似病人应使用单独的卫生间,分泌物、排泄物不得直接进入马桶,应排入单独的密闭容器内,到达目的地后由专门的消毒清洁人员进行消毒处理。对粪便加2倍量10%~20%漂白粉乳液;呕吐物加1/5量干漂白粉,搅匀后加盖作用2h;对病人的尿液每100ml加漂白粉3g,搅匀后加盖,作用2h后再倒入厕所。患者使用过的便器用2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min。消毒后用水冲洗干净,干燥备用。
  2.机舱或车厢内设施的消毒 到达目的地后,立即对机舱或车厢内的桌、椅、门把手、厕所内的马桶、洗手池等所有表面和机舱内配餐区域的表面进行消毒。消毒时,可用有效氯为1000mg/L~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喷雾、擦拭,消毒作用10-15min 。对机舱内的设施消毒后应用温水擦拭,再用清洁的干布擦干,以便去除残留的消毒剂。
  3.对卧具的消毒 对耐热、耐湿的纺织品可煮沸消毒30分钟,或用有效氯为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不耐热的毛毯、被褥,可采取过氧乙酸薰蒸消毒。薰蒸消毒时,将欲消毒物品悬挂室内(勿堆集一处),密闭门窗,糊好缝隙,每立方米用15% 过氧乙酸7ml,放置瓷或玻璃容器中,加热薰蒸2小时。或将被消毒物品置环氧乙烷消毒柜中,在温度为54℃,相对湿度为80%条件下,用环氧乙烷气体(800mg/L)消毒6小时;或用高压灭菌蒸汽进行消毒。
  4.对食饮具的消毒 疑似病人用过的食饮具,应密封保存,到港后由专门的消毒清洁人员进行消毒处理。一次性使用餐盒可焚烧。可重复使用的餐饮具可用沸水煮沸20分钟或用蒸锅流通蒸汽蒸15-30分钟,或使用红外线消毒碗柜,125℃维持15分钟的方法进行消毒;亦可使用有效氯含量为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然后用净水冲洗、去除残留消毒剂。
  5.对手的消毒飞机、车、船的卫生间内应备有洗手消毒剂,以供乘客和乘务人员随时损使用。乘务人员立机时应进行卫生手消毒。卫生手消毒可采用有效碘含量为0.3~0.5% 碘伏消毒液擦拭手部1~3分钟,防止手造成的交叉感染。
  6.对空气的消毒
  ①舱内空气的消毒 机到港后应对机舱内空气立即进行的消毒,可采用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机消毒的方法或按照中国民航的有关规定,使用消毒剂进行喷雾消毒。消毒后,机舱内的设施应用温水擦拭,再用清洁的干布擦干,以便去除残留的消毒剂。
  ②火车厢、船舱内空气的消毒 车、船到达目的地后应立即对车厢、船舱内空气进行消毒,可采用0.3%-0.5%的过氧乙酸或3%过氧化氢,按20ml/立方米的量,使用气溶胶喷雾的方法消毒1小时,消毒结束后进行通风换气。对车厢、船舱内的设施消毒后应用温水擦拭,在用清洁的干布擦干,以便去除残留的消毒剂。
  ③其它交通工具行进中,发现疑似病人时,能停车的应立即停车,将病人送往附近的医院。护送人员要做好防护措施。不能停车的应按照上述在乘交通工具行进过程中发现病例时的消毒处理措施的原则处理。
  未经消毒的飞机、车、船等不得继续使用。
  (三)注意事项
  1.对机舱内的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时,应按中国民航的有关规定进行。
  2.消毒人员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乳胶手套、防护眼镜、穿隔离衣和胶鞋等,做好个人防护。
附件4

预防SARS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指导原则

  2002年底以来,国内外部分地区发生的SARS的流行表现出以下特点:病例乘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时引起旅行中密切接触者感染发病;经交通工具造成远距离传播,并引起疫情扩散或蔓延。为防止SARS通过交通工具传出或传入,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和交通秩序,在出入境口岸和国内交通站(场)进行健康登记、申报和卫生检疫,对交通工具中发现的SARS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对于预防控制SARS的传播和流行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内交通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根据《2003-2004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各部门职责的要求,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铁道、交通、民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根据“方案”分级分类指标,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宣布实行国境卫生检疫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宣布实行国内交通检疫的地区,采取严格的卫生检疫措施,及时发现和控制病人或疑似病人,防止疫情借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传播。
  二、国境卫生检疫
  对出入境人员进行健康登记和卫生检疫,对列车、船舶、航空器和车辆等交通工具中发现SARS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采取应急预防控制措施。
  1.健康申报和卫生检疫
  (1)入境人员和交通员工要认真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特别应写清楚在中国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以便在必要时进行联系。交通工具上发现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所有乘客和交通员工要提供身份证明、14天内行程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
  (2)检验检疫机构要对出入境人员加强口岸现场卫生检疫(主要是体温测试)和医学观察、医学询问,发现疑似病人的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
  2.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处理
  (1)出入境人员在口岸发现有下列情况:发热(≥38℃),伴有干咳、呼吸短促、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且发病前2周内与已经诊断为SARS疑似病人或临床诊断病例有过密切接触或去过报告有SARS病例的地区,必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对可疑病例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立即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系,将有上述症状的人员由专门车辆运送到当地定点医院诊断治疗;入境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发现上述症状者,应及时就地诊治,并向医生说明其近期的旅行史;出境人员出现上述症状时,不得再继续旅行,以便及时得到诊断、隔离和治疗。
  (2)出入境飞机、船舶、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上发现有上述症状的旅客或交通员工时,该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向目的地口岸报告,检验检疫机构要立即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系,交通工具到达后,对有上述症状的人员立即由专门车辆运送到当地指定的医院诊断治疗,对其他旅客和交通员工,检验检疫机构应发给“出入境健康建议”,并对该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处理。
  (3)对疑似病人或临床诊断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按照“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
  1.健康申报和卫生检疫
  (1)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客运码头设立查验站,对宣布实行国内交通检疫地区的离开人员进行健康申报登记,实施医学检查,主要进行体温测试。
  (2)国内其它地区对来自宣布实行国内交通检疫地区的人员进行健康申报登记,实施医学检查,主要进行体温测试。
  (3)具体工作程序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处理
  (1)对经检测体温发现发热人员(≥38℃),由查验站医务人员根据《SARS临床诊断标准》进行医学检查和流行病学史询问,初步判断为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要立即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系,由专门车辆运送到当地指定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并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病例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初步诊断为医学观察病例的,送指定地点进行医学观察。其它一般发热病人,建议其不再继续旅行,就地进行治疗,痊愈后再进行旅行。
  (2)在火车、汽车、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上发现SARS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后,交通工具的负责人要立即通知前方最近城市的铁路、交通或民航部门,联系做好准备工作。同时,立即在交通工具上采取隔离、通风等措施,通知前方沿途各站联系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对沿途下车与病人密切接触的乘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必要的医学检查等工作。
  (3)对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按照“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4)在交通工具上发现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处理完病人后立即对交通工具进行终末消毒。
  四、经常性预防控制措施
  1、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对交通工具和车站、码头客运站、候机楼等相关场所保持良好的通风。不必针对SARS开展经常性消毒。
  2、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对旅客大力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在交通工具上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物品,加强对本系统员工的SARS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防护意识和能力。
  4、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协助调查、寻找需要追踪的病人和疑似病人,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寻找,并采取隔离病人、通风和必要的消毒等措施,立即开展密切接触者的调查和登记工作。
  五、疫情通报
  通过交通检疫或在交通工具上发现SARS疫情后,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SARS疫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等预防控制工作
  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同乘交通工具的密切接触者的寻找和健康通告。
附件5

农村地区SARS防治指导原则

  为防止农村发生较大规模的SARS疫情传播,保护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2003-2004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预防控制原则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采取以控制管理传染源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以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级组织为依托,以村为基础的预防控制SARS疫情监测报告体系。农村SARS防制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农村地区健康教育;加强对返乡和外来人员的管理;发现SARS疑似病人,安全转运、集中救治,及早隔离传染源。
  二、健康教育
  在平时,以各种形式积极开展有关SARS的科普宣传,使群众了解SARS的特征与预防的方法;在流行季节,向群众做好宣传,发现自己或家人发热,要及早就医,以免延误病情,造成严重后果,争取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疫情监测和报告
  (一)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相结合,以村为基础的疫情监测报告体系。
  1.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SARS疫情报告点;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疫情监测和报告
  (1)建立健全乡、村两级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开展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2)SARS疫情发出一般疫情预警时,村委会启动对外来人员的管理措施,加强对返乡和外来人员(包括外出返乡的民工、学生、经商等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员等)的管理,指定人员负责主动搜索、访视和信息上报工作。发出重大疫情预警时,建立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发现返乡和外来人员出现发热,以及发现不明原因急性发热性呼吸道疾病死亡的病人,必须立即向乡镇卫生院和乡镇政府报告。
  (3)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应定期(1周1次)对发热门诊收治的病人,依据门诊日志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制订应对措施。
  (4)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发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必须立即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5)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后,要立即实施“疫情调查与控制”措施,并立即通过“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报。不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
   (二) 返乡和外来人员管理措施
  返乡和外来人员管理措施:是指对返乡和外来人员应进行登记和医学观察,但不需隔离。
  1.SARS疫情发出一般疫情预警时,对返乡和外来人员(是指外出返乡的民工、学生、经商等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员等),尤其是来自SARS流行地区的返乡和外来人员应进行登记和医学观察(是指每日视诊、测量体温、注意早期症状的出现),但不需隔离,医学观察期为14天。
  2.发出重大疫情和特大疫情预警时,应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劝阻和控制疫情较重地区的农民工和学生返乡。如有个别学生或民工返乡,高校和用工单位要及时与其原籍的有关部门联系,通报返乡人员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返乡时间、是否有疑似病症等相关线索,以便对其进行健康状况追踪。
  四、疫情调查与控制
  1.安全转运:在SARS疫情调查与控制中,安全转移病人是重要的工作环节。
  (1)返乡和外来人员有发热等症状者、在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者,立即通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专门机构派专用救护车将其转送指定地点隔离观察。
  (2)发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及时派专用救护车将病人或疑似病人转运到指定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
  2.核实诊断:县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迅速组织流调人员协同医疗人员核实诊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对返乡和外来人员中的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其发病时间与离开出发地的时间间隔在14天之内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其出发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病例出发地辖区内疾病控制机构负责对其在出发地的密切接触者及时追踪、隔离和医学观察,并将有关情况反馈。
  4.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个案调查、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疫点的终末消毒等参照相关技术方案执行。
  5.一旦某个村庄、乡镇出现本地传播的SARS疫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6.疑似病人死亡,当地无火化条件的,应参照相关技术方案对尸体消毒处理深埋;同时禁止吊丧和聚集就餐等活动。
  五、医疗救治
  (一) 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定点医院建设和医护人员培训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若干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原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室;每个地(市)要指定一所有一定技术能力的医院,加以改造或新建病区,配备基本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作为专门收治SARS病人的定点医院。
  2.各SARS接诊和定点医院要制定预案,准备床位、人员、设备、药品和隔离措施,做好一切准备,尽力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条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调配SARS治疗抢救所需的卫生资源(包括人力、设备和药品等),对接诊和定点医院提供必要的支持。
  3.指定设立发热门诊的医院要在易于隔离的地方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指定为定点收治SARS的医院要设立专门病区。室内与室外自然风通风对流,自然通风不良则必须安装足够的通风设施(如排气扇)。使用单机空调的消毒按照《关于做好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电[2003]13号)有关规定执行。
  4.坚持首诊负责制。负责首次接诊疑似SARS病人的医院,要负责疫情报告,并负责联系将病人转送至指定收治医院。转运工作应当按照《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执行。
  5.医务人员要加强学习,掌握SARS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及时发现病人;要学习、掌握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知识和措施。
  (二)医院感染控制原则
  1.院内感染控制和个人防护严格按照《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执行。
  2.留观病人、疑似病人一人一室;重症病人应当收治在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
  3.医院要重视消毒隔离工作,确保消毒隔离措施和防护设施落实到位。要定期做好消毒监测,保证消毒效果。
  4.医院普通诊室和其它病区要注意环境卫生、通风换气,做好消毒、清洁工作。
  (三)病例救治
  1.严格按照有关SARS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对病例进行诊断、治疗。
  2.对急危重症患者要及时组织会诊和抢救,提高救治质量,努力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必要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技术和设备支援。
  3.医院要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增强医务人员体质,避免过度劳累。
  4.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一支由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师、护士、医技和公共卫生人员组成的农村SARS疫情应急医疗救治队伍。临床医师中应配有呼吸科和重症监护科的医师,能独立处置呼吸衰竭重症病人。公共卫生人员应包括流行病学技术人员、消毒防疫人员等,能够开展相关流行病学调查、社会人群监测和公共场所消毒。配备必需的消毒药械、急救医疗器械、药品、个人防护用品和救护车,指导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疫情处理和医疗救治。
  六、分类指导原则
  参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SARS疫情预警分成三个等级,即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根据不同等级预警对农村地区SARS防治工作分类指导,并开展以下不同内容的防治工作。
  1.健康教育;
  2.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相结合,以村为基础的疫情监测体系;
  3.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和监测;
  4.外来人员的医学观察;
  5.核实诊断,安全转运病人;
  6.病例个案调查;
  7.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8.疫点的终末消毒;
  9.发热门诊.定点医院建设和医护人员培训;
  10.控制医院感染;
  11.病例救治;
  1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果断措施,实行封闭隔离。隔离期限为自疫点终末消毒后14天。
农村地区分类
应开展的工作
未发出预警
1、2
发出黄色预警
发现来自近期存在本地传播SARS地区的返乡和外来人员,但未发现病例或疑似病例
1、2、3、4
发出橙色预警
发现单个病例或疑似病例
1、2、3、4、5、6、7、8、9、10、11
发出红色预警
出现爆发或聚集性发病
1、2、3、4、5、6、7、8、9、10、11、12
附件6

SARS健康教育指导原则

  健康教育是通过信息传播和行为干预,帮助个人和群体掌握卫生保健知识,树立健康观念,自愿采纳有利于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的教育活动与过程。其目的是消除或减轻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预防疾病,促进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深入开展防治SARS的健康教育活动,增强大众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减少发病人数,在群防群控抗击SARS防治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根据《2003-2004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特制定《SARS健康教育指导原则》,指导开展SARS防治的全民健康教育。
  一、健康教育策略与宣传的重点内容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教育、交通、农业、建设、广电、科技等部门要共同参与,开展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健康教育工作,各级健康教育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加强对全社会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指导。宣传应以传媒为主,卫生部门负责技术支持。
  各地在开展SARS防治健康教育工作时,应该以全民普及SARS防治知识为基础,在疫情发生发展的不同阶段,通过对社会公众心理变化及关键信息的分析及时调整宣传教育策略,制定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及时组织相应的科普宣传内容,通过各种途径,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要做好健康教育材料的贮备工作。
  1、发生SARS一般疫情预警前
  宣传策略:与大众传媒开展广泛合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宣传材料,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大众媒体大力开展防治知识的科普宣传;通过健康教育网络体系对各种人群有序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设计制作相应的宣传材料并快速地发放,使其进入千家万户。
  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党和政府对防治SARS工作的重视,SARS可防可治;各地采取的防治措施,当地政府出台的防治SARS的有关政策,各地公布的定点就诊医院、咨询热线电话;SARS的传播途径、主要临床表现;SARS的预防、诊断、治疗与消毒等知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内容。
  宣传教育的对象:城乡社区的所有公众。重点是学校、医院和办公场所、宾馆、歌舞厅、网吧、商场、超市、影剧院、银行、会议中心、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人群。
  2、发生SARS一般疫情预警后
  宣传教育策略:加大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的宣传力度,并运用“个别劝导、电视讲座、咨询”等方式,对有关人群进行心理危机疏导 干预;城乡各地区利用现有的各种宣传阵地,开展防治SARS的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教育重点内容:
  加大对传染病“三环节”(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二因素”(社会因素、自然因素)及控制措施的宣传力度,加大科学防治的宣传,以科学抵御迷信、邪教、邪说;对来自SARS流行地区的人员和SARS病人接触者采取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护人员抗击SARS的感人事迹,对来自流行地区人员进行追踪观察的重要性;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目的、意义;接触SARS可疑人员,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后进行医学观察的必要性;病人及其亲朋给予配合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及道德责任;病人家庭、工作单位、医院等场所的空气、地面及各种物品的消毒的必要性及具体的科学方法;农村居民预防SARS的主要措施;农村居民发生可疑症状应采取的措施;随时科学报导科研成果和进展。
  宣传教育对象:城乡社区的所在地公众。重点是SARS可疑人员和SARS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车站、码头、机场等窗口地区的流动人群;广大农村居民;在外地打工、生活、学习的居民。
  通过深入开展全民的健康教育,提高城乡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帮助广大城乡居民消除恐慌心理,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同时,引导其配合卫生和医疗机构及时、有序、高效地处理疫情,控制疫点,避免疫情进一步蔓延,切实保障大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定。
  二、宣传与教育活动的主要形式
  1.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大众媒体开展宣传(包括专栏、专版及电视专题讲座)。
  2.大量制作宣传折页、传单、海报、招贴画等各种宣传品,利用一切渠道进行发放,保证“盖边沉底”,宣传到户。
  3.利用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各个单位及窗口地区的宣传栏、科普画栏、板报等宣传阵地进行宣传。
  4.农村利用有线广播网,农民健康教育学校,老年活动室,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橱窗和板报等工具进行宣传教育。
  5.开通热线咨询电话为社会人群答疑。
  6.利用各级卫生网站开展各类相关知识的宣传。
  7.隔离区域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录像等手段开展宣传。
  8.在医院、学校等重点人群中开展培训活动。
  三、预防SARS知识宣传要点
  1.SARS是一种呼吸道传染病,是可防可治的;
  2.SARS主要以近距离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
  3.避免与患者或疑似病患者接触,保持生活、工作场所通风,注意个人卫生是最有效的预防措施;
  4.养成用肥皂和自来水(流动的水)洗手的习惯;
  5.流行季节在人群密度高或不通风的场所和交通工具内戴口罩(12层)是有效的预防措施;
  6.服用中西药物、室内使用熏香是尚未肯定的预防效果的措施;
  7.露天场所戴口罩、以注射方式给药的“预防性”制剂是无预防效果的措施;
  8.加强体育锻炼,增强自身抵抗疾病能力、大搞爱国卫生运动是提倡的行为;
  9.避免接触可疑的动物、禽鸟类。
  四、做好效果评估工作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健康教育实施方案,在开展上述各项工作的过程中,要做好宣传材料发放对象、发放数量的记录整理工作;列出新闻媒体详细刊播节目清单;认真收集在当地报纸上发表的宣传文章,广播上的录音带,电视上所做宣传节目的录像带等;做好各项健康教育工作的阶段小结;开展不同人群的SARS防治知识、态度、心理及行为的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动态;并对开展健康教育工作进行效果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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