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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颁布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版)2002年增补本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2)2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药品检验所,中国
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3号令中关于“新生物制品制造检定规程转正
”的规定,我国将在每五年编篡出版一次《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基础上
,不定期出版《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增补本,以适应生物制品快速发展的
需要,实现国家对生物制品的质量控制。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2002年增补本收载了18个新生物制品的
规程和暂行版中符合规程转正要求的4个体外诊断制品规程;增补了8个生
物制品化学及其他检定方法;并且收载了《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
的修订和勘误内容。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2002年增补本在其标准要求、形式内
容等方面与现行版规程保持一致。现就施行《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
年版)2002年增补本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2002年增补本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
行,自旅行之日起,同制品的相关标准自行废止。

二、2002年10月1日前投料生产本规程收载的生物制品,仍按原标准进行检定。

三、现行《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中的通则、化学附录等,同样
适用于《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2002年增补本。

四、自施行之日起,《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2002年增补本收载的
治疗类生物制品的标签、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
令的有关要求;预防及诊断类制品的标签、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符合《中国
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的有关规定。

五、《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2002年增补本施行期间,各执行单
位不得自行改动标准。若对规程标准提出技术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国
药品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

六、《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2002年增补本的解释权属国家药
监督管理局,有关技术问题可向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咨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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