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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商标被侵权案在沪审结
一段时间以来,商标酷似著名品牌“金利来”的“东方金利来”产品在上海大行其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川之林服饰公司、范金良、常熟顺达服装厂、雪豹商城、人立服饰公司等5家侵权单位和个人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共同赔偿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45万元。
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是“金利来”商标的注册人,商标核定使用在包括服装、鞋帽在内的系列商品上,2001年3月,经授权许可并办理了备案手续后,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依法获得了“金利来”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独家使用权。
2001年7月5日,川之林公司为自己的服装商品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标识的图形部分由两个“金利来”图形注册商标叠加而成,与“金利来”商标极其相似。随后川之林公司又分别通过范金良、常熟顺达服装厂以及雪豹商城、人立服饰公司生产销售了许多带有其“商标标识”和“东方金利来公司”字样的服装、领带。雪豹商城和人立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均在店招及广告牌、陈列架上使用了川之林公司的“商标标识”和“东方金利来”的名称,雪豹商城更是将“东方金利来”的字样突出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利来”公司产品使用的注册商标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已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而川之林公司生产、销售的服装、领带除了商标标识与“金利来”近似外,还在包装及吊牌上使用了“东方金利来”公司中的中英文名称,这一行为使消费者很自然的将商品与金利来公司联系起来,误认为这一商品是“金利来”品牌的产品。故5被告的行为均侵犯了原告对“金利来”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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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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