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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
(2017年第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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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第三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和《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1.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
2.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
3.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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