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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痊愈出院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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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痊愈出院的后续工作,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出院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收治医院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符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出院参考标准》(卫发电[2003]40号),经医院专家组讨论认定后方可出院。
  二、病人出院时,医院要留存病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并通知所在区(县)疾病控制机构,由区(县)疾病控制机构通知出院人员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进行随访。
  三、在出院医嘱中可以根据病人病情和身体康复状况,提出在家休息1-2周的建议。休息期间,避免与其他人员密切接触,要求病人每日上、下午各测量1次体温,发现体温异常时应及时到指定医院发热门(急)诊就诊。
  四、根据出院前X线胸片情况,必要时,可要求病人出院1-2周后复查X线胸片。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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