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注册
免责声明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政策法规首页
药 品
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
返回医药网
政策法规网>
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低温加热仪和紫外线空气消毒机管理问题的复函
(国药监械函[2002]98号)
【
收藏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用低温加热仪和紫外线空气消毒机是否按医疗器械管理的请示”(闽药监[2002]函械100号)收悉,答复如下:
从低温加热仪用于取代酒精灯和试管进行试剂加热和紫外线空气消毒机用于净化室内空气的功能作用看,均不符合医疗器械的定义,不能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
收藏
】
站内支持:
招商综合版
-
招商搜索
-
分类招商
-
关于公司
-
服务项目
-
媒体报道
-
意见反馈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兄弟站点:
全球化工网
-
中国化工网
-
中国纺织网
-
服装网
-
纺织搜索
-
化工搜索
-
医药招商
-
生意宝
-
国贸通
©
医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