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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专用章的通知
(药监办[200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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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适应药品注册管理工作改革的需要,我局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专用章”,凡涉及药品注册的各种批准证明文件,包括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药品补充申请、药包材、药用辅料、药品再注册、体外诊断试剂等批件和证书均使用该印章,涉及进口药品的各种批准证明文件,仍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注册专用章”。
附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专用章式样(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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