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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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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以下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现予以公告。
卫        生        部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品种

类别
添加剂名称
使用范围
最大使用量(g/kg
抗结剂
二氧化硅(02.004)
固体复合调味料
20
香辛料
20
漂白剂
焦亚硫酸钠(05.003)
蜜饯
0.35(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
着色剂
胭脂红(08.002)
乳饮料
0.05
辣椒红(08.106)
膨化食品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油炸小食品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复合调味料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二氧化钛(08.011)
硬糖
10
乳化剂
聚甘油脂肪酸酯
稀奶油及其类似品
10
水分保持剂
磷酸钙(15.007)
干酪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稳定剂和凝固剂
氯化钙(18.002)
稀奶油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甜味剂
安赛蜜(19.011)
什锦水果罐头
0.30
三氯蔗糖
调味乳
0.30
增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20.003)
稀奶油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槐豆胶(20.023)
干酪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营养强化剂
焦磷酸铁
同意作为铁源,按照GB14880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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