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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关于医用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产品注册执行GB 4793.1-1995的通知
(食药监械函[200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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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保证医用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有效,现对该类产品注册执行GB 4793.1-1995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保证上市医用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务备产品的安全有效,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二、医用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产品注册执行GB 4793.1-1995的具体要求参照《关于医用电气设备产品注册执行GB 9706.1-1995标准有关事宜 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6〕205号)的有关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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