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
医药网·政策法规
会员注册 免责声明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政策法规首页
政策法规网>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延期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办[2007]63号)  收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解决目前境内第三类和境外医疗器械集中申报重新注册审批不及时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2年、2003年获准注册的境内第三类及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医疗器械,凡我局已正式受理重新注册申请的,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在重新注册审批期间可以继续使用。
    二、在重新注册审批结果明确后,生产企业应当凭新核发的注册证书作为产品合法上市的批准证明文件。
    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相关规定组织生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日    
收藏     

 
站内支持:  招商综合版 - 招商搜索 - 分类招商 - 关于公司 - 服务项目 - 媒体报道 - 意见反馈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兄弟站点:  全球化工网 - 中国化工网 - 中国纺织网 - 服装网 - 纺织搜索化工搜索 医药招商 - 生意宝 - 国贸通

©
医药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