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注册
免责声明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政策法规首页
药 品
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
返回医药网
政策法规网>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口生物制品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进行生产工艺变更有关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办注[2011]77号)
【
收藏
】
局药品审评中心:
为提高进口生物制品质量,促进和推动进口生物制品企业顺利执行《中国药典》(2010年版)要求,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对于进口生物制品,为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标准而进行生产工艺变更的补充申请,申请人在申报时可暂缓提交原产国批准该项变更的证明性文件(CPP),但应当提交已在原产国申报该项变更的相关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此类补充申请后,与原产国进行同步审评,待原产国完成审批并由申请人将证明性文件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作出相应的审批结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
收藏
】
站内支持:
招商综合版
-
招商搜索
-
分类招商
-
关于公司
-
服务项目
-
媒体报道
-
意见反馈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兄弟站点:
全球化工网
-
中国化工网
-
中国纺织网
-
服装网
-
纺织搜索
-
化工搜索
-
医药招商
-
生意宝
-
国贸通
©
医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