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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转发液态奶产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函
(食药监科便函[201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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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监一司、食监二司、食监三司、稽查局、应急司、中检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液态奶产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07号)转发你单位,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液态奶产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科技和标准司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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