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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机构改革过渡期间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14]1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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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当前,各地卫生计生机构改革正在有序推进。为规范过渡期间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工作,各地应按照卫生计生机构改革的进展情况,对文书的落款“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将文书的制定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印制的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的文书可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自2015年7月1日起统一启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文书,请及时将未使用的文书进行销毁处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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