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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布《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等3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1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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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布《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等3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 17-2015 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17-2002)
GBZ 37-2015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37-2002)
GBZ 70-2015 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代替GBZ 70-2009)
上述标准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GBZ 17-2002、GBZ 37-2002、GBZ 70-2009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GBZ 17-2015 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pdf
GBZ 37-2015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pdf
GBZ 70-2015 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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