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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检查员协调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监[201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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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核查中心:
为指导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无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保证认证检查质量,总局制定了《药品检查员协调使用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药品检查员协调使用暂行规定.doc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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