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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食药监办科[2016]175号)  收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相关工作程序,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1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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