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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一致性评价咨询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7年第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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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发〔2016〕8号)相关工作要求,加强咨询服务工作,自2017年8月25日起,药审中心安排专人在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接收和解答一致性评价相关问题。现将药审中心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致性评价相关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公告如下(见附件)。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致性评价相关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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