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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名单的公告
(2017年第5号)  收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总局近期组织对申报的有关口岸进行了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现公布符合要求的第二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名单(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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