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注册
免责声明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政策法规首页
药 品
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
返回医药网
政策法规网>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莎普爱思滴眼液有关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管函[2017]181号)
【
收藏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鉴于医务界部分医生对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苄达赖氨酸滴眼液(商品名:莎普爱思)疗效提出质疑,请你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尽快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并于三年内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为防止误导消费者,该药品批准广告应严格按照说明书适应症中规定的文字表述,不得有超出说明书适应症的文字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6日
【
收藏
】
站内支持:
招商综合版
-
招商搜索
-
分类招商
-
关于公司
-
服务项目
-
媒体报道
-
意见反馈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兄弟站点:
全球化工网
-
中国化工网
-
中国纺织网
-
服装网
-
纺织搜索
-
化工搜索
-
医药招商
-
生意宝
-
国贸通
©
医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