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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非典型肺炎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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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工作,保证有关消毒产品的供应、
  使用安全和消毒效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严格管理和规范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过氧乙酸的生产、
  使用。目前,针对过氧乙酸的大量需求,我部决定,在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期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过氧乙酸产品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作出是否允许生产、使用的决定,不需向我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批件:
  (一) 产品杀菌成份仅为过氧乙酸(不含二元包装);
  (二) 产品原液中的过氧乙酸含量≥15%(W/V);
  (三) 只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用于传染病消毒处理。
  过氧乙酸的使用方法应当按照2002年版《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生产企业产品说明书应包括详细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二、 切实加强与预防非典型肺炎有关的消毒产品的卫生监督。
  各地卫生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与预防非典型肺炎有关的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监督,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检,确保产品的使用安全和消毒效果。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要禁止生产和销售。要严厉打击使用劣质材料生产消毒产品的不法行为。
  三、 加强宣传,引导群众科学使用消毒产品。各地要结合实际增强消毒产品宣传的科学性,防止盲目性。同时,各省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已获得有效卫生许可的消毒产品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已获我部批准的消毒产品可在卫生部网站上查询。
  四、 对于新研制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消毒产品,我们将及时组织有关机构进行检验,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以保证产品的使用安全和消毒效果。其他消毒产品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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