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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防治“非典”期间认真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
(发改电字[2003]42号)  收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做好防治“非典”期间的价格调控工作,稳定市场、安定人民生活,缓解当前“非典”对一些行业造成的困难,救助受“非典”影响的困难群体特别是农村困难群体,落实价格调节基金减免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防治“非典”工作为中心,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稳定粮油肉蛋菜奶等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专项资金。各地要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放心食品工程,缓解受“非典”影响陷入困境的经营者的困难。要协助疫区特别是农村地区落实好防治“非典”的相关措施,具体补贴范围、品种和使用办法由当地政府根据实行情况决定。
  二、落实价格调节基金减免政策,减轻受“非典”疫情影响较重行业的负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当地财政部门落实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明电[2003]1号)要求,制定针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的价格调节基金减免政策。要根据相关行业受“非典”疫情影响的程度,及时提出价格调节基金减免幅度的建议。减免政策执行时间由2003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三、切实加强防治“非典”期间的价格调节基金资金管理。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既要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又要严格执行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程序,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对挤占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制定的价格调节基金减免政策要及时报送我委备案,并请于9月底前将防治“非典”期间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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