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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关于预警的规定


www.PharmNet.com.cn   日期: 2007-07-31

同仁堂药业
    3 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预测、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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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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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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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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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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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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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
 
    3.1.2 高温中暑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3.1.3 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高温中暑事件报告实行卫生行政部门分级审核、分级确认的事件报告管理制度。每年6月1日,各地卫生部门启动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每年9月30日终止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各地卫生部门可根据本地区高温气象条件的实际,适当提前本地区高温中暑事件监测、报告的启动时间,或推迟事件监测、报告的终止时间。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温中暑病例后填写《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于当日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报告。无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当日以最快方式将《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温中暑病例,由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单位在当日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后者进行网络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12:00时汇总辖区内前24小时报告的高温中暑病例总数,对照高温中暑事件分级标准,对符合高温中暑事件的,要立即通过网络直报系统以归并的方式作为高温中暑事件上报,同时通知同级气象业务单位,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报告后要立即对高温中暑事件进行确认,并通报同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缩短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时限。
 
    3.2 高温中暑事件的预测、预警
 
    建立高温中暑事件预测、预警机制。各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高温中暑事件的预测分析,结合高温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确定预警发布的级别,经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省级含省级)以下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预警,必须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及时分析汇总下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预警,并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2.1 一级预警红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Ⅰ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极易发生中暑”,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2.2 二级预警橙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Ⅱ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2.3 三级预警黄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Ⅲ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较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2.4 四级预警蓝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Ⅳ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可能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3 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通过有关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相应提出防御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启动
 
    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后,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的各级卫生气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科学分析判断,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程序。
 
    4.2 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合作联动,向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提出事件的防控建议,指导、督促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卫生、气象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分别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4.2.1 一级预警响应措施
 
    a.积极主动地开展高温中暑病例监测、报告及早发现病例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b.主动接受上级气象部门对事件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的天气预报、预测技术和产品的加强指导及时发布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和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c.强化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防暑动员;
 
    d.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展防暑降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4.2.2 二级预警响应措施
 
    a.进一步加强对高温中暑病例监测、报告,并对夏季露天作业工地等重点场所开展主动监测,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b.组织加密气象观测,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及时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c.进一步加大宣传防暑降温知识的力度,强化全体社会公众防控高温中暑的意识;
 
    d.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会同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对高温环境作业人群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防暑降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4.2.3 三级预警响应措施
 
    a.加强对高温中暑病例的监测、报告,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b.加强气象监测分析,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及时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c.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强化社会公众或有关单位做好老年、儿童、病人等特殊人群的高温中暑防控工作的意识;
 
    d.根据有关部门、单位的要求,对高温环境作业人群开展防暑降温咨询,并指导用人单位向高温环境作业人群提供预防性给药。
 
    4.2.4 四级预警响应措施
 
    a.开展高温中暑病例的监测、报告,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b.加强气象监测,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及时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c.开展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增强高温环境下作业人群的自我保护意识。
 
    4.3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由发布预警的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应急响应终止主要参考依据为: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持续3天低于预警所需等级以下,并预测在短期内预报级别不会明显上升,且大部分中暑病人得到有效救治,新发中暑病例数明显下降。
 
    省级(含省级)以下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应急响应终止,必须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及时分析汇总下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应急响应终止,并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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