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近日发出《关于调整从疯牛病疫区进口化妆品管理措施的公告》,要求禁止含有该公告附件所列来自疯牛病疫区的高风险物质的化妆品及化妆品原料进口。来自疯牛病疫区的高风险物质清单由卫生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进行调整并公布。该公告自2007年8月31日起实施。
《公告》要求,进口商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证书)和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不再提供由疯牛病疫区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化妆品证书”。
《化妆品中禁限用的来自疯牛病疫区的高风险物质清单》包括牛源性物质——脑、眼、脊髓、头骨、脊椎骨(不包括尾椎骨)、脊柱、扁桃体、回肠末端、背根神经节、三叉神经节、血液和血液制品、舌(指舌肌含有杯状乳突);羊源性物质——头骨(包括脑、神经节和眼)、脊柱(包括神经节和脊髓)、扁桃体、胸腺、脾脏、小肠、肾上腺、胰腺、肝脏及这些组织制备的蛋白制品,血液和血液制品、舌(指舌肌含有杯状乳突)。限用物质包括限用牛源性物质——骨制明胶和胶原、含蛋白的牛油脂和磷酸二钙、含蛋白的牛油脂衍生物。《清单》还对限用牛源性物质需满足的加工条件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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