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与监管之争
八家方案都提出了一些有关医疗卫生行政管理体制与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议。实际上,除了北师大的方案明确把行政管理与监管加以区分外,其他机构均认为两者是一回事。大多数方案认为,在“多头管理”下,政府不同部门间的利益不能协调是目前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缺乏整体性的重要原因。对此,诸家方案都提出了重新调整和界定各政府部门责权的建议。其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和世界卫生组织都提出了建立“大部制”的建议,即在国务院下设立比一般部门的行政级别高半级的国家 健康委员会或国家卫生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则建议成立一个部际协调机构,制定医疗和医药产业政策,协调部门之间的政策;麦肯锡公司建议在医改设计实施前期,设立临时性的全职专门机构,负责跨部门的协调,在一定时间内专门负责医改的推动;世界银行和北师大对于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未加论述,他们似乎对于提议中的国家 健康委员会或其他协调机构能否真正起到协调部门利益的作用有所怀疑,在他们看来,深入研究为什么目前业已存在的协调机制不起作用,或许更为切实。
对于医疗卫生监管体系的改革,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麦肯锡公司都提到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即通过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对监管部门的社会监督。北京大学和麦肯锡公司都提出了经办管理和监督职能分离的建议。有所不同的是,麦肯锡的方案强调了在经办管理方面要引入市场机制。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麦肯锡公司都提出了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组织进行行业自律的建议。
不少机构对于卫生部门应该对医疗卫生资源实行全行业管理的主张存有疑虑。但如果把“管理”改为“监管”,其疑虑便可消除。一词之差实际上体现的是理念之差。在这里,人们一般会把“管理”理解为行政管理,即卫生行政部门成为 (至少一部分)医疗机构的主管,拥有上下级关系;而“监管”则要求监管者处于独立的第三方位置,与被监管者没有利害冲突。
北师大认为,监管者必须处在独立第三方的位置,而不是市场交易或者非市场组织间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作为付费者,医保机构对医疗机构的行为有很大的控制力,但控制不是监管。同时,监管者与行政管理者的角色也大不相同,行政管理是在同一个行政体系内部上级对下级所管辖事务的干预,而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则没有行政上下级的关系。简言之,监管者要同付费者分开,也要同行政管理者分开。因此,在北师大看来,医药卫生监管体制改革的首要问题是监管机构的重建,而不是众多关于监管手段的具体建议。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管办分离的改革,尤其是公立医疗机构的法人化,可以为监管机构的重建铺平道路。卫生行政部门应该从医疗机构的主管者或主办者转型成为医疗卫生全行业的监管者。麦肯锡公司的建议与北师大的建议类似。
另外,北师大主张具体的监管机构可以是公立组织,也可以是民间组织 (如协会)。在目前民间协会组织发展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部门扮演主要的监管角色依然必要。但长远来看,监管应该成为一种独立的公共服务。推进政事分开,让监管机构成为独立的公立法人而与行政部门脱钩,同时政府将一部分监管责任从行政部门转移到协会组织,应成为改革的方向。监管者,无论是公立组织还是民间组织,必须拥有法定的权力,依照规则和 标准,对监管对象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矫正。监管者拥有的权力,要么来自法律,要么来自集体授权。监管的目的不是取代市场,而是为了矫正市场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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